王土地 发表于 2014-3-15 23:53:30

辽宁拟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今后在辽宁省进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要提供简单的房屋证明就可以在工商注册登记了。
    3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现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4年3月27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只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
《草案》中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可予以登记。
    住所为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
    住所为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其中,租用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的,只提交租赁协议;租用军队房产的,只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住所在产业园区、集聚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经济功能区内以及市场内的:只提交园区管委会、基地管理机构、市场开办单位等依法出具的载明住所权属主体、使用关系、具体地址等的证明。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所在地县政府及派出机关、城市居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出具的证明。
同一住所可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
    对于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且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相关信息。
    名词解释:
《草案》中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等。《草案》中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草案》中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联系方式: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邮寄到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邮箱:lnfzblfyc@126.com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7号,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412房间。
    决策咨询链接:http://www.ln.gov.cn/wsdc/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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