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o 发表于 2014-7-3 14:19:23

8月1日起,一张办公桌可以办公司

八月一日起,一照可多址、一址可多照

  本报讯(记者吴宏、包晗)7月2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获悉,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29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简化并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其中首次规定可以“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据悉,这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全国首个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办法。

  一张办公桌

  就能办公司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将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协议、购房合同和产业园区、聚集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基地等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县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投资人在工商登记准入环节更加便利。

  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一照多址”。企业在其住所地县(含县级市、区)域内增设不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向所在地县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此条新政,对现行企业增设经营场所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做法进行了改革,免除了企业增设经营场所后办理税务、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以及建帐等手续,降低了企业成本。根据《规定》,市场主体可以“一址多照”。同一住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此条新政,可以释放更多的场所资源,鼓励投资创业热情,对促进对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很低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企业的快速发展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可以形象地称为 “一张办公桌可以办公司”。

  主体责任更加明确

  《规定》突出了投资人的主体责任。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限制的同时,为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规定》明确,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更加注重信用监管

  《规定》注重发挥社会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作用。工商登记机关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免费查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后,工商登记机关将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此举体现了政府监管方式的转变,更加注重信用监管,引导企业守信经营,进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辽宁省工商局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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