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 发表于 2014-7-8 19:40:26

银监会:P2P是信息中介非信用中介 不能汇集资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苗燕)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今天下午在出席“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时指出,对于P2P的监管,既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他透露对于P2P的监管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P2P机构,应当明确定位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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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2.58+0.000.00%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第二,P2P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就是有多少钱做多少事儿”,要有资本金的约束,具备一定的风控能力,资金要进行托管,不能汇集资金;

  第三,P2P不应该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同时P2P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第四,应该有明确的收费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但不追求高利率、高回报的项目。

  第五,要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不仅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融资信息的提供,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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