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天涯 发表于 2015-12-17 23:49:46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发挥创业投资对拉动有效投资、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的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沈阳市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创业投资行业加快发展,拓宽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融资渠道,促进创业创新和重点产业发展,增强市场动力、活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创业投资的总体要求

  创业投资是指向初创期、成长期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投资方式,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以创业投资为重点的新型投资方式,使创业投资成为解决企业创业难、融资难、发展难的重要手段,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加速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资金来源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建设沈阳区域性金融中心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开放发展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广泛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资金、人才进入沈阳,增加创业资本在沈供给总量。

  坚持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健全创业投资责任约束、利益激励、规范经营和风险防范的制度,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将沈阳打造成为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区域性创业投资中心。争取到2017年,基本实现“三个一”,即新增一批规模较大的创业投资企业(20家);引导带动一批创业投资资本(新增50亿元);打造一个东北区域创业投资集聚高地。

  二、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创业资本投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改革政府投入方式,将无偿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逐步转变为有偿使用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探索建立财政、国资收益和社会资金多渠道并举的滚动投入机制。鼓励我市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申请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特别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财政资金参股方式引导创业资本集聚,形成支持我市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创业投资子基金。

  (二)构建科学高效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体制。建立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体制。决策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引导基金投向、激励与监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人,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引导创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资金,重点支持我市创业早期项目或政府亟需扶持的产业项目。

  (三)推进各类型的创业投资发展。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机构,对资金较为充裕的国有企业,鼓励其国有资本参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大力发展天使投资机构,吸引社会资本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鼓励设立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创业投资机构。

  (四)支持创业资本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以扩充资本为手段,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或通过上市募集、发行企业债券以及采取同行业资本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扩大创业投资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规模,推动以投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的创业资本向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五)加快创业资本与科技创新融合。建立创业资本覆盖企业创业创新全过程的资金链,支持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转化和产业化。充分利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资源,大力推进高校、科研机构与创业投资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优先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校、科研机构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加快创业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积极投资我市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的初创期企业,扶持一批优质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企业发育成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六)培育沈阳创业投资市场。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内市场前景好、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向创业投资企业推荐,定期组织本行业内项目与创投企业进行对接;二是加强创投行业自律和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创投行业协会作用,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通报国家创投发展政策,制定业内规则,防止各家创投机构为同一项目发生恶性竞争,树立创投企业新形象;三是打造沈阳创业投资集聚区。在和平区“沈阳金融街”、三好街、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东北金融后援服务基地等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建设沈阳创业投资基金集聚区,使投资人、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形成规模集聚效应,并通过省、市引导基金运作,积极鼓励基金加基地、孵化加投资等各类创新型基金运作模式,努力提高新兴企业孵化培育效率。

  三、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创业投资工作的相关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金融办等部门,研究制定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创业投资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各项配套政策。

  (二)探索建立早期创投奖励和风险补偿机制。一是发挥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鼓励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注册成立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支持和适当补助。二是引导基金对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遵循“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资)的一定比例奖励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对于投资我市重点支持领域早期创业企业的,在其投资获利退出时,从引导基金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中,将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让渡给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其他股东或出资人,具体方案按相应程序报批。三是探索政府与托管引导基金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

  (三)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的创投企业,可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后企业可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四)健全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技术经纪、信息服务、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五)加快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实施《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高地的意见》(沈委发〔2015〕)9号),加大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市创业投资管理和从业人员与国内外的交流合作。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从事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高级人才给予适当奖励。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提供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便利。在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或采取与国内知名院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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