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生活 发表于 2016-5-10 10:10:59

注册满半年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3月30日,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国务院常务会上获得正式批准。
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带给沈阳最大的“福利”就是拥有了促进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先行先试”权,通俗点的说法就是在各种跟创新、高科技有关的行业发展中享有优先权,有啥好想法就大胆尝试,国家全力支持,尝试成功了还能作为先进经验在全国推广。此外,国家已经出台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可以在沈阳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示范区将享受中关村示范区深化实施先行先试改革推行的“6+4”政策,即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股权激励、科研经费分配管理改革等6条创新政策和文化科技融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试点等4条相关的税收政策。

示范区将进行股权激励

为解决促使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的股权问题,形成相互配套的股权激励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创新型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在示范区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试点明确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程序及审批时限。

企业税收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活动,允许将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列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在原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可列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加大了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支持力度。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为完善适应创新型企业特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使国家政策和有区域特点的地方政策得到有效衔接,在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示范区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不享受税收优惠;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取消技术专家对企业成长性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价。该政策将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初创期企业纳入认定范围,补充完善了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并采取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引入参考指标认定,调整完善了相关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对认定为高新企业的文化企业可减税

按照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政策,对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投及技术转让可享税收优惠

注册在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同时,在示范区内将开展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将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纳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主要是解决高校院所和企业将科技成果以“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方式转让和投资入股,无法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转让的支持力度。

实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这项政策将使企业在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到很大优惠。根据现行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示范区开展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给予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照顾,主要是解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可能出现股东所得股份较多、应纳税额较高、一次性纳税困难的问题,支持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扩大资本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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