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 发表于 2008-8-27 17:28:00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指以资源优势对付弱势患方

<p align="center"><img src="http://www.m-lawyers.net/UploadFiles/2008822112753734.gif" border="0" alt=""/></p><p>&nbsp;&nbsp;&nbsp;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诉延误救治患儿韦妹致死医疗损害赔偿案于2008年8月19日上午在广西南宁青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庭审。宋中清律师针对院方律师所作的医大附院医师高学历不会出错的陈述指出:医师应当把本领用在对付疾病上,而不应用在对付已经受重创的患者亲属上。</p><p>&nbsp;&nbsp; 对宋中清律师当庭发表的《关于鉴定问题的意见》,广西医大附院的代理人以“医学会的专家学历都很高”、“医大附院的医师都是医学硕士以上学历毕业,原告律师是医学硕士吗”为理由,辩称医学会的鉴定应遵守、医大附院的医生无过错。宋中清律师指出:医师及相关人员的学历高低不代表责任心高低。本案被告医院正因为医疗水平和级别高,才被原告信赖,并把女儿转入治疗。这正是被告应当严谨对待,高度负责的原因。被告的医疗条件越优越,被告医疗过错的免责理由越少。被告在本案损害发生后不顾客观上已经发生的延误救治等事实,编造客观上不可能做到的所谓医嘱等事实,而且趁原告处于精神极度痛苦的时机使用着其同意由被告单方尸检(而不是交由第三方)等等优势手段对付弱势的受害人。被告辜负了国家和人民的重托,没有把知识和学问用到治疗疾病、与疾病做斗争上。本案医患双方在治疗疾病上曾经是“战友”;没有战胜共同的“敌人”,相互也不应当成为敌对的双方。继续真诚面对问题、解决纠纷的前提是医院坦诚面对错误。以院方的各种强势对付弱小的患方,绝不可能成为解决医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有效方法。</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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