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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公布 三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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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10: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公布并征各界意见<br/>&nbsp;</p><p>牵绊劳动者跨地区换工作的社会保险终于有望跟随本人转移接续了。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从即日起至明年2月15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该草案规定,涉及累计缴费年限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险关系均可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或分段或累计计算,而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身份证号。 </p><p><br/>&nbsp;<br/>&nbsp;</p><p>养老保险关系分段计算<br/>&nbsp;</p><p>◆规定:《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二章养老保险的第17条明确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p><p>◆修改原因:有些人大代表和地方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企业也有意见。建议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p><p>经研究,建议将原条款“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p><p>医疗失业险缴费年限累计算<br/>&nbsp;</p><p>◆规定:《社会保险法(草案)》第三章第28条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章第48条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p><p>《社会保险法(草案)》还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p>◆修改原因:有些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门认为,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经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p><p>个人社保号即身份证号<br/>&nbsp;</p><p>作为跨地区接续社保关系的重要措施,我国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这个个人社保号码即每位公民的身份证号码。 </p><p>草案还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p><p>晨报记者 姜葳 <br/></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9 10:47: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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