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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沈阳买房凭手续可直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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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 16:3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来买房落户需要实际居住1年以上才能落户口,而今后不再对居住时间做要求;原来设立集体户口有人数限制,而今后将不再对人数做限制;原来父母投靠子女或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受种种因素限制,而现在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即可……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户籍窗口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惠及民生,昨日辽宁省公安厅推出户籍管理二十项便民措施。如市民有任何关于户籍管理方面的疑问,可在各地公安局网上公安机关开设的户籍业务政策咨询专栏询问。
    省公安厅表示,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各项承诺落到实处。如您对民警办理户籍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有异议或有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线索,可拨打省公安厅的举报电话:024-86991551。
** 放宽
放宽购房落户政策
    原来购房落户,有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此次便民政策发布后,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也就是说,购房落户只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到属地派出所即可办理。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孟冰提醒,市民在买房前要对房产的户口情况进行核实,以免产生卖房不迁户的情况。
放宽投靠落户政策
    记者了解到,原来无论是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还是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都有年龄、有无合法稳定住所等限制。
    而便民措施,则有所改进。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
 楼主| 发表于 2014-1-23 16: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取消设立集体户的人数限制,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各类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这比起原来“全省设立集体户口有人数、企业规模的限制”要实惠得多。
** 简化
    简化跨省或跨市新生婴儿落户手续
    本省跨市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或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的限制;跨省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只需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的限制。
    简化境外出生婴儿落户手续
    如申请人所持境外出生证明已经我驻外使馆认证,且认证材料中有中文文本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对出生证明再次进行译文公证。
** 取消
取消部分证明材料
取消办理户籍业务时需提供最低收入证明、未落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迁出地社区(村)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其它举措
    提供上门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另外需要提醒市民的是,如有合理的理由,未成年人可凭有效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改名。不过,不能更改性别、年龄、民族等信息。
    接待群众咨询和办理户籍业务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工作。
    对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办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证明材料。
    对于不能当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籍业务事项,告知群众办理时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时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
    户籍窗口应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时,应将去向告知板立于窗口显著位置,告知群众离岗原因、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群众可通过网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
    对辖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和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对节假日期间返乡农民工,中、高考学生,复退转军人等实行集中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实行A、B岗工作制度,确保A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在所有户籍窗口设置外接显示器,实现“一机双屏”,方便群众核对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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