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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正式发布:个人在同一平台限贷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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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5 00: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会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消息称,此办法于今年5月就已制定完成。  
     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上线:规定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20万,单一法人在一个平台上借款上限100万,规定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100万,单一法人在多个平台上借款上限500万。
     搜狐理财为你梳理了暂行办法干货:
     13条负责清单 网贷机构不能做
      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实行不同的资金开立账户,网贷机构要进行真实准备及时的登记和信息披露,确保对产品、借款人的了解,接受市场和各方面的监督。
     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
     网贷平台不得线下营销和虚假宣传
     还包括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网贷平台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网贷机构监管实行双负责制 P2P必须在线上经营
    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的监管体制安排、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中央部门和地方机构双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部门负责、机构监管、备案登记风险防范。此外,P2P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资金担保和保本保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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