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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留虚假地址电话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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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0 09:4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一男子办理信用卡时留下了虚假地址和电话,并恶意透支4万余元,银行多次催缴,但男子拒不归还,终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由于一些银行发放信用卡时对消费者消费能力审核不严、消费者对还款能力预判不准等主客观原因,部分信用卡透支消费后难以追偿。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案例:提供虚假地址电话恶意透支被判刑

  2010年9月28日,沈阳人张某向某银行申领信用卡时,故意提供虚假的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并透支使用该卡,截至案发,共计欠款本金人民币42052.22元。期间,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2013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立为在逃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透支款已经全部返还,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八种情形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指导意见规定,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恶意透支非法获取数额较大款 物,不能归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申领信用卡时,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收入证明、信用记录、联系方式等资料,透支后无法归还的;
  7领取信用卡后以透支信用卡为主要生活来源,无正常收入,无法归还信用卡欠款的;
  8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首次确定如何认定恶意透支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发卡银行经两次催收3个月后至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该归还数额不计入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
  即恶意透支数额=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实际还款数额。
  分期付款方式透支的,案发时未到期的透支数额一般不计入恶意透支犯罪数额。但持卡人在办理分期付款时,发卡银行已尽充分提醒义务,当持卡人出现逾期或符合其他条件时,银行有权终止分期合约,并对全部余额进行催收的,应当以全部未归还透支本金认定犯罪数额。
  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应当调取涉案信用卡自开卡之日起的全部初始账单,并要求发卡银行将透支的本金与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分开列明。发卡银行提供的账单应由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不得仅以银行自行计算整理的账目账单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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