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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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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4 10: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沈阳市对外发布《沈阳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关键词】拓宽通道农村大学生落户“来去自由”

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关键词】住房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有望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进城落户农民全面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础上,将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适当放宽准入条件,优化分配方案。

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研究制定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关键词】社会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同享“低保”

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已实现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经办服务和相关数据交接工作,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确保管理服务顺畅衔接。

同时,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进城落户农民,根据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同时,已进城落户的农民,及时纳入当地城镇居民社会救助体系,按当地城镇居民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经申请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并享有临时救助、医疗救助、采暖救助等配套救助待遇。

【关键词】子女教育随迁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

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完善并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接收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为随迁子女入学提供便民服务。凡在沈阳市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了居住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的,与城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农村户籍学生符合助学条件的,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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