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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通告:未注册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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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4: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标准和管理措施。从2019年4月16日起,沈阳市将禁止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城区道路上行驶。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告》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技术标准,重点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公斤,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伏,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

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免费发放牌证。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电动自行车业务申请表、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电脑机打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即可办理。

《通告》规定,沈阳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在《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购买使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过渡期准许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购车发票,驾驶人应当携带身份证。

《通告》发布后,沈阳市将对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严管,重点包括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符合国家标准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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