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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供热规定!停供截止日期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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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09: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定》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以用热户所在单位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收当年采暖费,不得停止给其供热。
需要注意的是
办理停供的截止日期
从过去的10月15日
更改到了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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