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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细则促进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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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5 15: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府来“买单”

为切实促进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沈阳市将“掏腰包”对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进行“买单”。这是10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获悉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沈阳市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贴补”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所谓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就业见习意愿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

谁能领?

根据《实施细则》,符合补贴的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是指自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之日起至见习期满之日止,时间3—12个月。

都补啥?

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其中,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年(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5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

啥时发?

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

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按该单位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责任要求包含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50万元及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按照实际见习时间给予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

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见习。见习人员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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