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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 10月20日前未申请停供的无法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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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0 10:5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停供应在10月20日前办理
  对于宋女士的问题,浑南热力的客服经理李鹏表示,按照市房产局今年新出台的《沈阳市民用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居民住宅用热户要求暂停(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恢复)手续,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暂停(恢复)供热协议》。”李鹏表示,宋女士应该在10月20日前办理停供。这种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也未按期交纳采暖费的,按照实际供热天数收取采暖费。“也就是说,如果去年正常供热,今年没办上停供的,12月1日开始,供热公司将主动关闭阀门,业主只要承担11月1日到关栓日之前的采暖费即可。”
  记者了解到,对于办理停供的最后期限,目前各企业规定的时间不同,多数企业要求是在10月20日之前,但华发热力等企业要求在10月15日前。一般情况下,即使用户签订了一年的停供合同,第二年没有续签停供合同,供热单位也视其为停供,不会视为欠费。但若恢复供热,必须在当年10月15日或20日之前到所属供热营业厅或网上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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