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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上海规土局称土地到期无偿收回合法 或引发房价暴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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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22: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浪房产讯  70年后你的房子可能被无偿收回——这样的房子还值得付出如此高昂的价格吗?1月16日,上海土地拍卖中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引发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激烈争论。

  尽管这一政策与物权法明文规定“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背离。但就在1月17日预申请截止的上海亭林镇亭升路东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对于土地用途“全部为居住用地”的地块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再次标明“出让人无偿收回”。

  1月17日下午,新浪乐居第一时间获悉,上海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通知,称几幅地块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合法,并引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首创“无偿收回”

  这一事件源自1月上海数块国有建设用地的出让预申请公告。在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公告“沪预申请告字(2010)第02号”范围内的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均有“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内容。

  根据上海中原地产1月6日对上海土地拍卖发布的快评,“值得注意的是,今天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显示: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尚属首次。”在上海中原地产机构看来,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土地出让文件倾向于40-5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

  “该土地出让文件所传递出的信息,很可能在业内掀起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讨论。”与中原地产判断相吻合,是当天拍卖的成果——总计12.97万平方米的土地一共只卖出了6.9亿元。

  从用地性质上看,商业用地比较多。这看起来并不违反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在1月17日截止预申请的亭升路东侧居住用地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同样写着“出让人无偿收回”。

  如果按照这一规定施行,70年后,该地块上的房子将被政府无偿收回,购买者所买下的只是70年的“房产长租权”,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也只是“一次性付清的土地租金”。

  政府同意才能续期

  根据上海规土局刚刚发布的说明,预申请须知中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的依据是《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该合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中说明,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在第二十九条中,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从上述条款来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自动续期”,但需要政府同意,并且申请续期成功的前提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表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其实就是政府说了算,等于说满年限之后房子就很可能成为动迁房,并且,由于土地是满了期限的,那么拆迁补偿就可能不包含土地成本,只有折旧后的建筑造价——估计不超过2000元/平吧。”

  可能引发房价地价暴跌

  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法续期,而是由政府无偿收回,将对房价地价产生很大影响。

  国泰君安分析师表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是中国内地房地产估值体系的最重要基础。

  “如果‘无偿收回’成立,那么构成现有房价地价的基础就倒塌了,房价地价都应该大幅贬值。”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上海开发商说。

  “后面新拍的地如果都采用类似的办法,那就会让民众对现在让为不动产就是恒产的思维造成改变,一但这个观念被改变房产的价值也可能就会相应被改变。也就是那之后,房价可能会重新进入一个爆跌的状态。” 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表示。

  一位网友在新浪微博上表示,土地使用权或40年或50年或70年,一旦期满,无偿“收回”。“我们所买的房子,不是不动产,而是不懂产——不知道啥时候就被人家无偿收回了。”

  “这对我们是一个重大负面。”刚刚拿下上海出让须知中注明“无偿收回”地块的一位开发商说。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23: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通知

关于预申请须知所载出让合同信息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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