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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发话:进店费、店庆费下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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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9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国家<span class="yqlink"> 商务部、</span>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对外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办法》将从下月15日起正式实行。<p>  商场、超市等零售巨头之所以可以任意宰割供应商,就是由于他们处在强势的位置上,供应商不求助商家,商品就很难迅速销售出去。而《办法》中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其中包括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并不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等。</p><p> 在以前,收取名目繁多的节庆费、店庆费、装修费是沈阳各大商场、超市“敛财”常使用的手段,这些费用也是他们重要的利润来源,但《办法》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以店铺改造、装修为名,向供应商收取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如果未提供促销服务,也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p><p>如果商场超市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实际上,《办法》已经说得很明确,三万元只适用于没有现成法律法规来规范的,一旦商家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其受到的罚款额可能数倍于三万元。</p><p>  一旦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公安机关将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p><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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