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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现最大规模退房潮 开发商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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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2: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岛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数十名业主的退房要求,这家公司在青岛李沧区的楼盘,近期部分房屋降价销售,引起了前期购房者的不满。
12月3日、4日,数十名业主手举“退房”标语,来到李沧区重庆中路的售楼处前,希望退房或者补偿差价。 
要求退房的业主表示,打折后的房屋6000元左右的价格,与前期他们购房时7500元的均价相比,每平方米损失1000-2000元,相当于转眼间损失10几万甚至20万元以上,这实在让他们的心理实在难以平衡,更关键的是开发商当时与他们是签订过三年保值协议的。 
与中南世纪城受到同样困扰的开发商,在青岛还有几家。李沧区金水路的另一楼盘,12月4日,也同样遭到退房潮的冲击。业主称,他们的损失更为惨重,打折后的房屋每平方米6300元,而前期购房者房价均在8800-10000元/平方米,损失最多的每平方米要缩水3000元。
面对这场声势不小的退房潮,开发商目前还没有与要求退房的业主们进行对话。他们暂时选择了沉默,并研究应对办法。
据悉,青岛中南世纪城部分房屋的降价,是公司为偿还工程款,而把一部分房子抵给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委托销售公司以稍低的价格对外销售。目前,在退房潮的冲击下,这种销售已经暂停。
降价还是保值?不仅是开发商两难选择题,也是未来购房者和已经购房者都很难平衡解决的问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吕士威律师对本网表示,合同生效有两个要件,一是依法签署,一是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这两个条件,合同就生效。生效的合同,双方要履行,除非出现法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吕士威律师表示,如果合同有约定,在某种情形下会给予业主退房或者补偿差价的处理,那是可以的,没有合同条款约定,只是因为市场环境变化的降价,要求退房,那是不可能的。没有相关法律支持。按照司法解释,要尽量维持有效合同的履行,不能轻易解除合同。 
吕士威律师表示,开发商预售,是要申报预售价格的,按申报价格来销售。如果开发商并没有超出当时预售价格,没有欺诈行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业主就要自行承担购房损失。 
“因为国家政策调控非常明显,很多购房者也并非买房之后,国家才出台这些调控政策的。如果是由于购房者自身对政策把握不好,或者对于市场判断有问题,而出现购房损失,是要自担后果的。没有法律支持。”吕士威律师表示。
发表于 2011-12-6 20: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降价,非刚性需求的买房子,那就是炒房。这种人不值得同情。

住房上中国人每人能节省20万的话,就代表一个家庭至少多了40万的其他方面的消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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