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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执法部门扩大"强奸"定义 把男性纳入受害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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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10: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华社电 美国联邦调查局6日重新界定强奸,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纳入受害者范畴。
  联邦调查局1929年把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迫方式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新定义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增加受害者在药物和酒精作用下或者因年龄因素而没有能力反抗的情形。
  白宫高级顾问瓦莱里·贾勒特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说,对“不予认定、遭受苦难80多年”的男性和女性受害者而言,重新界定强奸是一次胜利。“如果我们不知道它(强奸)的全部含义,就不能解决它。”
  长期以来,一些受害者要求修改强奸定义。代表美国80多个性侵犯受害者民间团体的“女性法律项目”2001年致信时任联邦调查局局长罗伯特·米勒,抱怨强奸的定义过于狭窄,要求修改。
  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下属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先前按照更为宽泛的定义统计全美强奸案数量,推断将近五分之一美国女性曾遭强奸,近七十一分之一男性受到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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