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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皇朝万鑫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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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8 15: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皇朝万鑫受损单位和个人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公告:2011年2月3日,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发生火灾,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请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B座业主和有关单位在此公告发布第二日起七日内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小学(沈阳市和平区文安路23号),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逾期不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火灾损失申报权利,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发表于 2011-2-8 15: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报了也赔不了吧?什么标准啊?
发表于 2011-2-8 17: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也赔不了估计,这么处理没个积极态度以后谁还买你家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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