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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沈阳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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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0: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国务院已批复辽宁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同意设立沈阳综合保税区。     沈阳综合保税区分两个区块:区块一规划面积4.1982平方公里,位于沈阳近海经济区,东至通海产业大道,南至沈盘公路,西至回水渠,北至南三路;区块二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位于沈阳浑南新区东产业区,东至祝科街,南至沈抚铁路、西至文溯街,北至浑南大道。沈阳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后,不再保留沈阳出口加工区、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和沈阳保税物流中心。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封闭管理,是目前我国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记者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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