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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周岩案件的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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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 23: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上最近流传的一个“官二代毁容美少女案”,随着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等媒体大腕的加入战团,已经是沸沸扬扬,主流媒体的加入,虽然报道称得上是客观,但是对此案无疑起到了火上加油的作用。

个人一向认为,犯罪特别是冲动型犯罪代表的是人类自身非理性的一面,和非理性的犯罪作斗争,靠的是理性,而不是情绪的泡沫。

谈谈我的一些个人看法,这些看法仅仅为我个人所有,和当事人双方以及合肥当地公检法均无任何关系。

首先我们来判断此案的作案动机。从目前网络已经公开的双方合影看,受害人和疑犯有过交往应该可以确认无疑。那么,男女之间情天恨海由爱生恨的案件,是官二代也会发生,不是官二代也会发生,而从目前已经曝光的作案经过来看,疑犯并无利用父母权势达到犯罪目的的情节,那么,此案是否非应该冠以“官二代”一词?


首先,在我看来 “官二代”一词用在此处,竟是不甚精确,因为“官”字本是历史上的称呼,那么按照唐朝对官吏的九品十八级的分类办法,参照疑犯父亲为普通职工,母亲为某处处长,其母亲应该属于流外九品,实际上属于吏员,已经不属于正式官员范围了,那么,疑犯也相应的被称为“吏二代”似乎更加准确。

而依照目前此案的处理情况,根据疑犯作案当日已经被刑事拘留,而且至今未被保释来看,没有证据表明疑犯父母“吏”的身份对此案的进展起到了任何实质性作用。

我不否认,疑犯父母在教育过程中多少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后续处理,疑犯父母是不是100%合情合理我不是当事人也无从判断,但是,这些事情只要没有发展到父母故意为儿子隐匿或者虚假制造证据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用的程度,也就是涉及到伪证罪的程度,把疑犯父母牵涉进来似乎并无必要,毕竟,“株连”二字,和现代法制的基本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官二代”一词评述过了,我们再来看“毁容”一词。毁容与否,法律自有明确的界定,首先介绍相关法条如下:首先,法医对面部定义如下: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而与此案相关容貌毁损的标准如下:
“……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从受害人目前的照片看,这三款成立构成毁容也就是重伤均有可能,但是,依照这些条款鉴定为重伤需治疗结束疤痕稳定才可定论,因为,目前治疗尚未结束,受害人既有可能是特殊疤痕体质造成疤痕超过鉴定标准,也可能因为治疗效果非常理想而达不到鉴定标准。

换句话说,是否毁容,目前不是定局。

那么当事人双方以及各位读者,究竟是希望最后达到还是不达到鉴定标准呢?这就涉及了“官二代毁容美少女”这句话的最后几个字,美少女。

要是完全按照理性的思维,我应该说,毁容对于女性心理的摧残,和女性的美丑无关,而法律也绝未界同样的毁容应该根据原来的美丑制定不同的刑期,或者是赔偿数额。但我若是这么说,未免太不近人情,毕竟抛开笔者的身份不谈,仅仅以普通男性的目光看,案件发生之前受害人的容貌也称得上“美少女”三字,那么正因如此,尽量减少此案的悲剧性,尽可能的回复容貌,这才是当事人双方以及全社会应该达到的一致共识。

至于治疗效果的不同影响到最终判决结果,这本不是该我解释的内容,相应的法律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我只能发表个人意见说,我认为这符合法律精神,积极救治,显示主观恶性程度较小。

就在即将完成此文的时候,收到消息说合肥警方以对此案作出了重伤鉴定并已将此案移交检察院。

鉴于前文分析,从毁容角度鉴定目前时机尚不成熟,按照经验和相关法条揣测,做这样的鉴定是只能从“危及生命”的 角度出发了。那么第一,最终根据是否构成毁容而做补充鉴定是必不可少的,这也充分显示了媒体给合肥警方造成的巨大压力,而如果合肥警方真的是从“危及生命”角度出发做出重伤鉴定,我是疑犯辩护律师的话,只怕会笑出声来。

因为烧伤案中可能危及生命的无外乎两种情况,第一,低血容量性休克,第二,感染性休克。
鉴于这两种休克至少发生于烧伤后48-72小时以后,也就是医疗因素早已经介入之后发生的,那么把刑事案件变成医疗纠纷未尝不可,而在纯粹理想的治疗条件下,这两种危及生命的情况的确都可以不发生。

如果最终补充鉴定来了,构成毁容,而此案已经宣判结束,不妨根据“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则抗辩。

我要是合肥检方,不妨以“事实尚不清楚,证据尚不充分”发回补充侦查。

一句话,情绪泡沫,可以休矣。

本文由 我是法医 授权果壳网(guokr.com)发表,文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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