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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关于给予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张殿华等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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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2 01: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张殿华、总裁赵启超、财务负责人王班、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侯淑芬、董事会秘书张黎明: 
  经查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亏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28亿元,但公司未在2013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告,并直至2013年4月16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张殿华、总裁赵启超、财务负责人王班、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侯淑芬、董事会秘书张黎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司董事长张殿华、总裁赵启超、财务负责人王班、董事会秘书张黎明和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侯淑芬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 
发表于 2013-11-12 12:39:36 | 显示全部楼层
珍惜生命,远离A股。
发表于 2013-11-12 13: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装修花的钱太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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