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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沈阳海关:朋友圈代购可被视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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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2 08: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今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实施,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让“海淘”有法可依。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这就相当于海关总署画了个圈,让合规海淘企业、个人跳进来,把不合规售卖假货走私货的踢出去。 ”沈阳海关相关负责人解读说,文件的落地,意味着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的企业和个人都将成为正规军,接受海关监管的同时,也将有法可依。

        《公告》指出海关的监管范围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主体上,主要包括境内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消费者、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境内企业、为交易提供服务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二是渠道上,仅指通过已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交易;三是性质上,应为跨境交易。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海关仍按照原有方式办理通关手续。



“此次海关监管跨境电商的重大举措之一在于,此前对无监管代购行为并无明确定论,但今后这些行为或将被视为走私,人人可举报。 ”沈阳海关相关人员介绍,如今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购,除假货外,多是由售卖者从境外邮寄,被理解为自用物品,仅需缴纳小额行邮税。但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符合海关关于个人物品限值及个人物品范围的限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值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而实际上,这些货品往往被以商品形式进行销售,原本应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却在进出境的运输中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这些物品在出入境运输中,累积一定数量后就需经过海关报关,缴纳其他税款,否则将涉嫌走私行为。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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