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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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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9: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工商银行4.05+0.164.11%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33,279,833.9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案号为:(2015)二中民(商)初字第0780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号

  被告一: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沈阳日神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0号

  被告二: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

  被告三:沈阳亚欧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号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8日,被告一[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沈阳日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以下简称“沈河支行”)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月有27日。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被告一以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作为上述债务的抵押担保。2011年1月28日,被告二(商业城)与沈河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3年12月31日,原告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以下简称“辽宁省分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与沈河支行、被告一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地产借款合同中的信贷资产转让给原告,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被告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将被告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2-1号、72-3号(即中街公合巷项目A座、C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原告。

  同日,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证协议》,约定被告三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现被告一未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债务本息,构成违约,原告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有权宣布所有债务立即到期;要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处置抵押物及质押物;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一立即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合计233,279,833.99元;

  (2)请求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保证责任。

  (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有权处置抵押物,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72-1号、72-3号(即中街公合巷项目A座、C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证明并有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被告一(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为商业城控股子公司辽宁物流有限公司(商业城持股99.94%)的控股子公司,辽宁物流持有其51%的股份。

  2014年商业城资产重组事项已于2014年12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交易对方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出售其所持有的辽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物流”)99.94%股权。

  2014年12月29日,经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商业城持有的辽宁物流99.94%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至茂业商厦名下,商业城不再持有辽宁物流及其子公司(被告一)的股权,辽宁物流及其子公司(被告一)成为茂业商厦的子公司。

  根据茂业商厦与商业城签订的《关于辽宁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现茂业商厦承诺,若展业置地不能按期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由茂业商厦代替展业置地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项下义务,到期偿还借款本金共计200,000,000及约定利息。

  若茂业商厦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商业城因此向华融北京分公司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茂业商厦将对商业城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就商业城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商业城进行全额补偿。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传票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4日
发表于 2015-8-28 11:3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茂业买单吧,他们这笔买卖可赔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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