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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蓝色风暴”案百事可乐败诉,赔偿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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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1 13: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赤焰炼狱, 一个没有光明的世界,一个没有激情的时空!但是,一群掀起“蓝色风暴”的“蓝鸟人”敢于挑战自我,拥有渴望无限,冲破了这永恒的樊笼!这是2005年夏一个由F4、谢霆锋、古天乐等众多明星加盟的电视广告,伴随这一广告走进商场超市的,是一种带有“蓝色风暴”字样包装的百事可乐饮料。不过,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公司)没有想到,这一“蓝色风暴”为公司带来了一场法庭上的风暴,而百事可乐不得不为这一风暴付出300万的代价。2007年5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百事公司立即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赔偿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蓝野酒业)经济损失300万元。<p>  那么,这场法庭风暴由谁引发?此案将给我们带来哪些启发呢?本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p><p>  百事刮起“蓝色风暴”</p><p>  2005年夏季,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公司推出最新的广告:F4扮演的“冰蓝四杰”与谢霆锋扮演的“烈火鹰鹫”展开激战并将后者打败,成功拯救了古天乐扮演的“蓝无极”。与此同时,蓝色作底、印有“蓝色风暴”字样的百事可乐同步上市。</p><p>  拥有100多年历史的百事公司是全球第四大食品和饮料公司,“百事可乐”是全球驰名商标。百事公司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邵鸣介绍说,早在1996年,百事公司为以蓝色包装替换原先红、白、蓝相间的包装,启动了“蓝色风暴”计划(projectblue),</p><p>  计划用5年半的时间和5亿美元的资金,在营销和广告宣传中刮起蓝色风暴。“‘蓝色风暴’只是百事公司2005年宣传主题口号。”邵鸣说,百事可乐每年都会推出不同主题的宣传,如之前有“星球大战”、“突破渴望”。</p><p>  邵鸣表示,百事公司只是短期使用“蓝色风暴”,该产品生产期限仅为6月至8月底。将“蓝色风暴”印在瓶盖上,是明确告诉消费者这是一种促销产品,同时告诉消费者可以凭此进行兑奖,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的行为。</p><p>  公开资料显示,百事公司在中国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为此进行促销的奖品有2亿件,奖品总价值达20亿元。是历年来花费时间最长的一次广告宣传。</p><p>  主题宣传遭遇注册商标</p><p>  2005年11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为蓝野酒业生产的蓝风牌蓝色风暴啤酒涉嫌冒用,查扣了107箱蓝野酒业的蓝色风暴啤酒。</p><p>  同月,蓝野酒业接到湖南浏阳工商部门的来电,称在当地销售的百事可乐饮料包装上使用“蓝色风暴”式样包装,涉嫌侵犯蓝野酒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蓝色酒业总经理梁永华这才注意到百事可乐的产品包装上刮起了“蓝色风暴”。通过调查,蓝野酒业发现百事公司的这款产品销售几乎遍及全国各地。</p><p>  “正因为百事公司‘蓝色风暴’的强大宣传攻势,竟让我这个商标的拥有者反而变成了‘李鬼’。”梁永华认为,百事公司对“蓝色风暴”商标的大面积侵权,已使其以后对“蓝色风暴”品牌相关产品的市场拓展举步维艰。百事公司“蓝色风暴”主题活动的广泛铺开实际已对蓝野公司声誉和销售产生了影响。</p><p>  梁永华说:“百事公司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装潢,侵犯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形成了不正当竞争。”</p><p>  2005年12月,梁永华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请求法院判令百事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p><p>  蓝野酒业提供的证据表明,2003年12月,蓝野酒业申请取得了“蓝色风暴”文字、拼音、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2类:麦芽啤酒、水(饮料)、可乐等。随后,蓝野酒业在自己生产、销售的啤酒上使用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并准备在碳酸饮料和茶饮料上使用“蓝色风暴”注册商标。2005年,商标权人梁永华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拿出来用在了自己生产的啤酒上。庭审透露的信息显示,蓝色酒业2003年的营业额为31.6万元,2004年为35.67万元。</p><p>  一方是丽水一家年销售额不足50万元的企业,一方是全球饮料巨头。该案一经立案就受到了社会舆论和司法界关注,被媒体喻为“蚊子叫板大象”。</p><p>  法庭上的较量</p><p>  “‘蓝色风暴’只是百事可乐公司一次年度促销的宣传词,并非商标使用,因此不存在商标侵权。”</p><p>  “如果你认为使用我的商标‘蓝色风暴’当促销宣传词是正确的,那么请问,是不是任何一家公司都可以用同样的方式使用‘百事可乐’当广告语呢?”</p><p>  “我不回答假设的问题。”</p><p>  这样的唇枪舌剑在法庭上已出现多次。面对小民企的叫板,饮料巨头百事公司果然气势非凡,不仅没有被动防守,反而主动进攻,认为百事公司对被诉侵权的商标“蓝色风暴”早有在先使用权。</p><p>  百事公司认为,百事公司对“蓝色风暴”有在先使用权,百事公司1996年开始启动的“蓝色风暴”计划,与蓝野公司的“蓝色风暴”商标毫无联系。邵鸣指出,百事公司不会放着世界驰名商标不用,而去搭一个不知名商标的便车。</p><p>  蓝野酒业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奕峰认为,百事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另一方面,百事公司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压缩原告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消费者会误认为“蓝色风暴”是百事公司首创,蓝野酒业今后使用自己的品牌,反而会被认为是仿冒商标行为,构成反向混淆。这是无形的损失,也是本案区别于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特殊之处。</p><p>  2006年11月,一审法院认为百事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蓝色风暴’标识并非商标使用,同时百事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公众的误导,也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驳回了蓝野酒业的诉讼请求。</p><p>  蓝野酒业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高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做出百事公司赔偿300万元的终审判决。</p><p>  “蓝色风暴”标识事实上已成为商标</p><p>  “蓝色风暴”究竟是商标还是标识,是本案诉讼的焦点。庭审中,原被告对“蓝色风暴”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分歧极大。</p><p>  法院认为,百事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考虑这样几个因素:百事公司的“蓝色风暴”是否属于商标及商标使用行为,两个“蓝色风暴”是否构成近似及两者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本案中,百事公司投入大量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长时间地宣传“蓝色风暴”产品,导致“蓝色风暴”标识已经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印象。消费者一看到“蓝色风暴”标识,自然联想到了百事可乐,以“蓝色风暴”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得到充分彰显,使其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百事公司所声称的自己的商标主要是“百事可乐”商标和百事圆球注册商标而并非“蓝色风暴”标识的抗辩理由,与客观上“蓝色风暴”已经成为百事公司产品非注册商标的事实不符。</p><p>  从百事公司自行提供的市场抽样调查来看,已经有一定比例的消费者对两者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相关执法部门也曾对蓝野酒业的产品做出涉嫌假冒或对百事产品涉嫌侵权的表示,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p><p>  此外,蓝野酒业是否在核准使用的可乐产品中使用该商标,并不影响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两者的商品应是相同的。百事公司提供的在先使用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任何独占的在先权益,百事公司并没提供其在进行宣传前进行了相应的注册商标检索的事实,因此不能对抗蓝野酒业的商标权。</p><p>  主审此案的法官在宣判后表示,我国《商标法》并不以“实际误认”和“主观过错”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百事公司的行为使蓝野酒业与其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的联系被割裂,导致蓝野酒业利益损失是明显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百事可乐公司在其商品上使用“蓝色风暴”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蓝野酒业“蓝色风暴”注册商标的侵犯。<br/></p><p><a href="http://www.nen.com.cn/78259939130212352/20070611/2243322.shtml">http://www.nen.com.cn/78259939130212352/20070611/2243322.shtml</a></p>
发表于 2007-6-20 0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有意思</p><p>以后什么都得小心了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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