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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中国商人抢注“LV”套利目标落空 品牌保护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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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11: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u><font color="#800080">中国商人抢注“LV”套利目标落空 </font></u></p><p><u><font color="#800080">在和LV数次对簿公堂后,武汉服装商人王军和国际品牌路易威登(LV)集团之间的商标抢注纠纷终于有了一个暂时性的结果。日前,王军收到了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书:王军不得再使用涉案的“LV”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我国取得“LV”外观图形专利权的王军因何而败?路易威登集团胜诉的依据是什么?同样都是抢注,为什么有的合法,有的就不合法?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刘世杰做了详尽解析。</font></u></p><u><font color="#800080"><p><br/>案件回放 </p><p>中国商人抢注LV商标成被告 </p><p>2002年,中国商人王军发现LV在中国仅申请了服装、皮具、珠宝和贵重金属类的商标权。他想,如果能在自己的商品上出现类似于LV商标的图形设计,那么将为自己商品的销售打开宽阔的通道。经过查询,王军发现LV在中国的产品专利上完全空白,而且作为商标使用的LV及其小花形状的图案仅仅使用于固定的18类商品。于是他赶紧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申请注册了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以及“LV”手袋、吊牌、面料、饰物、服饰口袋的外观图形专利。 </p><p>谈起注册LV商标的初衷,王军曾表示起初并不是为了生产,而是发现了这个漏洞,想赚一笔,等人家采取保护的时候再还回去。 </p><p>2004年,LV向中国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王军的专利图案要素绝大部分均为LV的世界驰名标志,而LV在中国早已进行商标注册,王军的专利与其已取得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请求宣布撤销该专利。随后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成立关于此专利的复审委员合议组(以下简称“复审委”)。2006年底,复审委最后裁定法国LV法律依据不足,维持王军专利权有效。 </p><p>2007年4月10日,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股份有限公司将王军诉至北京一中院,称: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是第241000号、第241081号、第1106237号、第1106302号注册商标(如图)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王军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将其简单附加在手提袋上,申请了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如图)。鉴于王军外观设计专利对原告多个知名商标突出醒目地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一旦投入市场使用,将导致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如不及时制止被告的行为,将会对原告商标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不得使用第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p><p>自此,法院开始了为期近一年的审理。 </p><p>法院判决 </p><p>不得使用专利但未限制转让 </p><p>一中院审理认为,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已经授权的,应当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p><p>《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规定,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不予受理。 </p><p>在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军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由于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四个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王军专利申请时间,因此相对于王军的专利而言,原告涉案的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在先权利。 </p><p>在此基础上,由于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如一般消费者将王军设计外观的产品误认为是路易威登,那么将会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 </p><p>而且王军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手提袋,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旅行包、女用小手袋、购物袋等,二者属于同类商品,同时,被告外观设计中不仅含有与原告上述四个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且上述标识为被告外观设计中最主要的设计要素,由此一中院认为该外观设计产品一旦投入使用,能够足以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原告产品。所以法院认定,被告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与原告的上述四个注册商标的冲突。 </p><p>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告已将该外观设计产品投入使用,但因该外观设计申请的目的即为投入市场使用,故该产品必然会在市场中实际使用,为避免该使用行为对原告的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法院认为被告申请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无权对专利权是否有效做出判定,但在被告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告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依法有权责令被告不得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据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军不得使用名称为“手提袋”的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p><p>最新进展 </p><p>王军:和解无望将转让知识产权 </p><p>对于判决,王军与其代理律师一致表示会选择继续上诉,并希望法院可以驳回一审判决。实际上,近日以来王军与其代理律师为了这个案件一直在北京暂居。此行的目的,除了可以及早了解判决结果外,王军还希望通过LV集团授权法律部门人士,与LV集团达成和解。 </p><p>“对于和解的方式,我可以以1元钱的价格将商标权和专利权卖给LV集团,但要获得LV集团在武汉地区的代理权。”王军向记者透露,如果和解无果,其准备将“LV”知识产权以500万元底价向国内企业打包拍卖。“或者以1.2亿元的价格卖给国外有兴趣的公司。” </p><p>从判决上来看,法院禁止了王军使用名称为“手提袋”的02367907.7号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但是对于王军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合法性,法院并没有予以否认,由此将出现此专利将永远不可能被使用的情况。因为即使王军自己不用,将专利转让给他人,那么LV公司仍然可以就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对受让人主张权利。 </p><p>律师释案 </p><p>同是抢注为何王军不合法? </p><p>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提醒国内的企业,如果驰名注册商标持有人在国外已经注册了商标,但在中国没有注册,国内企业将不能利用搭便车的心理,在国内注册与之相近、类似,甚至相同的商标。 </p><p>这是因为作为注册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均具有地域性,一般不予跨国保护,但是驰名商标例外,若某个商标已被认定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那么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国内企业不但在国内注册与之相同的商标将被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且在国内注册与之相近、类似的商标也将被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该相同、相近、类似的商标不但不能使用于同一类或者相类似的商品,也不能使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 </p><p><a href="http://guide.ppsj.com.cn/art/8920/zgsrqzLVtlmblkppbhbrx/"></a></p></font></u><a href="http://guide.ppsj.com.cn/art/8920/zgsrqzLVtlmblkppbhbrx/"></a>
发表于 2008-3-24 23: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p>崇洋媚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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