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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养宠物犬的注意了,有新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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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1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宠物犬禁入公园和广场 户外犬粪便须立即清除

8月31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市民养犬行为做出明确规范。当天,本报记者邀请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顾问、知名律师李振革,对其中与市民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若干规定进行逐一点评。

  三环内每户准养一只犬

  《条例》规定: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三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律师点评:在三环以内对养犬进行重点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是烈性犬、大型犬,在居民密度较高的城区内,容易对人造成伤害。

  公园广场遛狗罚款50-200元

  《条例》规定:三环以内,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性场所、饭店、商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航空港、候车室等公共场所。此外,不得在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养犬。
  如有携犬进入上述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另外,三环以内,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如有违反,由城市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律师点评:《条例》对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增加了公园和广场,这也许对养犬人多了一种约束,但却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保护了其他不养犬人的权利,有利于保持公共环境卫生,避免发生伤人事件。而且有些时候,由于受到惊吓,可能使人诱发疾病,而且在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可能比被咬伤还要严重,特别是对于老人和孩子更是这样。赋予公安机关以强制约束的权力,将会督促养犬人加强对犬的管理。

  狗狗怎样乘车和坐电梯

  《条例》规定:三环以内,养犬人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同时,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惊扰他人。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如有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律师点评:对携犬乘坐电梯还应当区别对待,比如在公共场所就要尽量避免携犬乘坐电梯,在居民小区里尤其是高层住宅,交了电梯使用费就可以携犬乘坐电梯,但是要特别注意不要惊扰到他人。

  要办许可证和缴管理费

  《条例》规定:养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之日起15天内,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授权的宠物诊疗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宠物健康免疫证。然后,养犬人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养犬许可证。公安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养犬规定的,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牌。饲养幼犬的,应当在犬龄满三个月时的30天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养犬许可证每年年检一次。
  养犬实行收取管理费制度。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律师点评:《条例》对养犬行为进行规范,综合考虑和平衡了养犬人和不养犬人的权益,寻求一个能够为各方认同接受的结果。这正如《条例》第六条表述的那样:“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本报记者 刘妮

  ■市民反应

  狗狗禁“逛公园” 市民看法不一
  “为什么不许带狗狗逛公园、去广场啊?小动物也有亲近自然的权利嘛!”王小姐听说养犬条例不许养犬人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后,不禁为家里的狗狗争取起了权利。当日,记者对此随机采访了数名市民,大家对此态度不一。
  [支持]
  市民张女士:禁了好!早就该禁!养狗是一部分人的个人爱好,虽是公民的权利,但这个权利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很多养犬人带着狗大摇大摆地出入公共场所,有的狗随处拉屎撒尿,破坏公共卫生;有的狗到处跑,害得孩子家长提心吊胆,宠物狗伤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理解]
  市民周女士:我家附近的公园很早就对狗狗说“不”了。刚开始大家不理解,但时间长了就慢慢理解了。虽然这次规定很多公共场所都不能携犬出入了,但其实还是可以在小区等其他活动空间遛狗的。
  [遗憾]
  市民李先生:我每天都带狗狗去公园,有三四年了,结识了很多爱犬人。现在有新规定了,我挺遗憾的。不过,我会去遵照执行的。 本报记者 韩冰

  ■历史沿革

  沈阳市对于养犬的管理,一直采用的是《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所以,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沈阳市首部规范养犬行为的地方法规。
  ◆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获准养犬的个人,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年注册一次。城市市区内每只犬登记费为2000元至5000元,注册费为每年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当时规定,获准在城市市区内养犬的个人,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沿用至今。
  此次修正中,养犬的费用发生了变化,2006年的法规规定,城市市区内每只犬管理费为每年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记者 刘妮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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