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商业城集团向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北站支行借款2810万元到期无力归还,该银行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商业城国有法人股1150万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05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0日将商业城集团持有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150万股,交由辽宁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以1.53元/股拍卖给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沈法执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所拍卖的股票归买受人所有。目前尚未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惠州市时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商业城的持股数为1385股(占商业城总股本的7.77 %),为商业城第三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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