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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的新法规:不合格商品将被强制“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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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1 22: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比较2001年出台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形式、范围、重点商品的监测有了新的规定。新《办法》将重点监测五类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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