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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沈阳户外电子屏22时后必须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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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4 10: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规定》 指出, 户外电子显示屏要求面积大于5平方米。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 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 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以及利用公共设施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 激光投影、 冷阴极管、 LED数码管等用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而5平方米以下户外电子显示屏则属于牌匾标识。

  画面固定时间调长 需五秒夜间屏幕亮度调低 不晃眼

  按照规定, 在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 不得播放活动画面, 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大于等于5秒, 其中不包括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

  同时, 电子显示屏还不可以长期停止播放, 要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整洁美观, 确保屏幕显示功能完好。

  值得注意的是, 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m2;在其他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m2; 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户外电子显示屏每天播放时间应为7: 00至22: 00(商业步行街内除外) , 不得播放音频, 不得影响办公、 经营、 生产和居民生活。在重要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经营单位应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相关要求, 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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