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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沈阳也有‘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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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2-26 1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阳,一度被人称做沈阳的“王海”。为了4双涉嫌“假冒”的皮鞋,刘阳与沈阳某商场进行了长达6年的法庭诉讼。</P>
<>高档鞋“名不符实”</P>
<>  昨日,记者终于见到了这位“沈阳王海”。他向记者道出了这起发生在6年前的“打假”案件。1999年9月,刘阳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价值780元的“莱斯佩斯”男式皮鞋,对款式感觉比较满意的他,第2天又来到该商场给家人购买了3双同样品牌的皮鞋。买回去后,刘阳却发现其中的一双皮鞋左右不对称,明明是男鞋,盒子上却标的是女鞋。细心的刘阳又在发票上发现了问题———鞋盒上的产地与商场的标注和发票上的不一致。</P>
<>  为维权投诉消协</P>
<>  刘阳带着这4双鞋和相关的手续来到沈阳市和平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在和平区消协的协调下,该商场商管部门作出了协调意见:工作上确有失误,但不存在欺诈行为,同意退货。</P>
<>  刘阳对该商场的意见提出异议:“同一种产品中出现了这么多错误,绝不是工作失误这么简单,商场明显有欺诈行为,要求该商场按照商品价格进行双倍赔偿。双方最终无法达成协议。1999年9月14日,执意要讨个说法的刘阳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商场按照《消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P>
<>  法院判决一波三折</P>
<>  2000年5月8日,和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商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伪造产地及商品标准行为,除应给原告退还货款外,还应赔偿其所购商品价款的一倍钱数。判决作出后,该商场提出上诉。</P>
<>  2000年10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刘阳在连续两天内购买4双皮鞋,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不在《消法》赔偿范围之内,撤消了一审判决。对此,刘阳十分不满:“我买的4双鞋分别是给我、父亲、弟弟购买的,法院凭什么认定我不是消费者?”2002年11月29日接受了刘阳申诉的辽宁省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P>
<>  再审败诉再申诉</P>
<P>  沈阳市中法经再审认定,刘阳属于合法消费者,应受《消法》保护,原审法院判决不当;而该商场销售的皮鞋外观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该商场在销售给刘阳皮鞋的过程中,已经明确告知了有关的商品信息,不存在欺诈行为,检察院抗诉理由不成立。</P>
<P>  昨日,再次接到败诉判决的刘阳未表现出任何沮丧。他告诉记者,他已经掌握了大量该商品涉嫌欺诈的证据,所以他不会放弃,只要坚持就一定有赢的希望。
</P>
<P>http://liaoning.nen.com.cn/77971867083735040/20050226/1623428.shtml</P>
发表于 2005-2-26 1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5-2-26 13: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明白,商家找人了。曝光哪家商场嘛!和平的,太原街了。就这么几家。</P>[em05][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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