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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灯具运丢货站赔500元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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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8 06: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400元灯具运丢货站赔500元对不

4套从沈阳运往赤峰的灯具被货站弄丢,本应代收的980元货款亦不见了踪影,货站赔偿500元,客户认为应该全额赔款。

    今年8月20日,沈阳的巨先生通过沈阳佳通货运代理站,把4套灯具发往赤峰客户,结果第3天客户打电话称没有收到灯具。

    巨先生说,这套灯具总价1400元,客户已经交了420元订金,剩下的货到付款,由客运站代收。“你把别人东西弄丢了,不得按原价赔偿吗?”巨先生要求货运站赔付980元货款。

    佳通货运站的季经理说:“托运前有协议的,上面写得清清楚楚,要是损坏、丢失,我们赔偿运费的10倍,但不超过300元。当时看到了代收货款是980元,才多赔给200元。 ”他所说的协议就是佳通货运站的货单,上面确实盖有“损毁自负”的印章。而巨先生认为,丢失和损毁不一样,损毁了东西还在,就按照协议赔偿,可丢了就应该全额赔款。 律师说法 得看运输前协议

    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双方如果有一致同意的约定,则约定大于法定。在托运货物之前,托运人与运输方应该签好协议,规定好损毁、丢失应该如何赔偿。巨先生这种情况,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要是双方签有协议,可以以违约起诉货站;要是双方没有签协议,可以以侵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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