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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借钱”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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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10: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即日起,沈阳市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也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作为资金来源了。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目前已经正式颁布施行了。《办法》中提到,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省政府金融办另外批准外,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需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其利率应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这一《办法》将从即日起施行至2018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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