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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板场外] 新三板做市商多渠道获股权 定向发行有望成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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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2 20:5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板做市商多渠道获股权定向发行有望成主流

  新三板全国扩容进入读秒倒计时阶段,满载着活跃市场流动性的做市商制度也有望近期发布。其中,做市券商如何获得初始股权成为市场关注焦点。业内人士指出,大股东转让、定向增发、做市商之间转让等多种途径均可实现,但定向增发有望成为做市股份的主要来源。

  作为全新出炉的做市商制度,新三板交易制度将对做市商管理采用适度从紧原则,对做市商初始库存股来源、初始数量、做市期限、持续报价时间、卖卖价差等作出量化要求。

  根据规定,公司在初始挂牌前必须选择转让方式,如果选择通过做市方式进行股份转让,这意味着在挂牌首日,做市商就必须取得股份。对于做市商初始股份来源,虽然存量股限售要求将获豁免,但业内人士认为,定向增发将成主流方式。

  沪上中型券商新三板业务负责人指出,具体办法是:公司在挂牌前确定转让方式,并与券商签订定向发行协议,在报送挂牌申报材料的同时,也上报定向发行方案。监管层对挂牌、申请定向发行出具审查意见,在拿到挂牌核准文件后,定向发行同时获批执行。发行后,股份进入做市专用证券账户。

  存量股份转让同样也是获取途径之一。据悉,监管层已经豁免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做市商受让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用于做市业务目的的,豁免限售要求。

  “但存量股份转让操作起来较为复杂。比如,按照做市商细则规定,初始做市商合计应取得不低于总股本5%或者100万股(遵循孰低原则)。这意味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做市券商的同时,持股比例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进而有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业内人士表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挂牌公司须满足:股权明晰,即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另据介绍,每家做市商持股数不得低于10万股。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需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之后方能为期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豁免其卖出报价义务;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豁免买入报价义务。做市商应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双向报价时间应不少于每个转让日做市转让撮合时间的75%。做市报价的最大价差不能超过5%,即同此报价的卖出与买入价格之差不超过卖出价格的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组织的新三板“主办券商动员暨技术系统建设培训会”上周在北京召开。来自证监会、股转系统及各主要券商等80多人参会。会上介绍了竞价交易、做市商、协议转让等三种股票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设计原则等,此外还进一步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其中,协议转让规则与深交所现有的报价系统的交易规则等大体一致。而做市商制度将与现有的A股竞价转让、报价转让规则完全不同,将采用传统竞争性做市商制度,由2家以上的做市商为一家挂牌公司做市;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内,投资者之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允许做市商间盘后通过互报成交确认方式调节做市库存股票。成交原则将引入撮合机制,即投资者和做市商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自动撮合成交;成交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IPO暂停一年,让原本冷淡的并购与新三板市场变得异常火热。即将公布的扩容政策或会促使新三板市场受到企业与券商追捧。

  随着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明确,早有准备的券商已率先行动起来。为在做市商制度推出后抢占市场先机,更好地进行做市转让业务,已有主办券商开始着手投资者的储备。而作为新三板市场交易的主力——机构投资者,更是受到了主办券商的追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扩容在即,做市商制度成为市场关注焦点。日前,一位参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主办券商动员暨技术系统建设培训会的主办券商有关负责人表示,做市商系统明年5月份测试,8月份正式上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扩容呼之欲出,做市商制度成为关注焦点。据悉,目前关于做市商交易制度、管理办法等有望在扩容方案正式发布后面世。机构认为,做市商制度将促使证券公司努力成为市场的价格发现者,将真正具备成长性的绩优公司从中甄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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