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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因信用不良记录贷款失败无法购房 需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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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6 09:3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方女士贷款购买一处房产,结果因为自己有信用不良记录,贷款没有办下来,合同无法履行。方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首付房款。随后,开发商提起反诉,要求方女士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8月14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无法贷款是方女士个人原因造成的,与开发商无关,解除购房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违约金。

购房者开发商互打官司

2012年11月,方女士看中于洪区千山西路一处百平方米房产,总价65万余元。方女士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首付20余万元,开发商协助贷款45万元。11月8日,方女士交付了8万余元,开始办理贷款。万万没想到,方女士名下有信用不良记录,导致房贷无法办理。

随后,方女士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不同意。方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开发商不同意,并提出反诉,认为方女士未按照约定全额支付首付款,且未按照约定时间办理按揭,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方女士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方女士表示无法办理房贷不是主观原因,是由于自己有信用不良记录造成的,是无法预料的,自己没有过错。另外,办理房屋贷款的相关政策,开发商所掌握和了解的更多,在此方面双方是不对等的。

开发商退首付,购房者赔违约金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购房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执行。由于方女士存在信用不良记录,导致贷款无法实现,合同不具备履行性。方女士仅支付8万余元首付款,合同并未实现履行完毕。现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应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方女士首付款。

方女士作为购房者,应对国家的信贷政策有所了解,且信贷政策实行多年,不存在新鲜事物的问题,由于其没提前了解信贷及征信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方女士首付款8万余元,方女士支付给开发商违约金8000元。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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