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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收餐位费开瓶费拟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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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3 09: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此次为第三次审议,除对部分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还增加了餐饮业、汽车维修、美容美发等行业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

  处5000元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餐饮业经营者应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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