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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冻结资金16,245,376.05元。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下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资金被冻结,对公司的资金使用及利息费用构成一定的影响;公司持有的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550万股及孳息被冻结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一定的影响。
沈阳商业城(13.940, 0.07, 0.5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2016年4月2日公告了《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十二月内累计涉及诉讼公告》(2016-021号),披露了公司涉及诉讼的11宗案件情况,具体情况请见公告。截止2016年5月17日,因公告中的诉讼案件,公司合计16,245,376.05元资金被冻结。
公司因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与沈阳展业置地有限公司(原 “沈阳日神置业有限公司”)贷款纠纷案(具体案情请见公司披露的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及诉讼进展公告2015-050号、2015-069号、2016-014号、2016-017号、2016-019号、2016-033号)。
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与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内容为:“为商业城二期基坑支护施工、设计及降水、工程拆除、土石方;开工日为同年6月7日。”原告依约按时进场并依照相应的工程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同年10月原告顺利完成了所有承包施工项目,同时基坑支护回填完毕,原告方依约报送了相关施工资料。该工程第三方审计定案为:13,100,889元,截止至2013年6月,被告共支付工程款11,559,999.89元,尚欠1,540,889.11元。故原告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40,889.11元以及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89,486.67元(暂计至2015年1月20日);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或裁决情况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40,889. 11元;
二、被告沈阳市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40,889.11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70元,由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公司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5、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将公司存于华夏银行(10.140, -0.02, -0.20%)北站支行的资金1,830,375.7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
(二)公司与沈阳欧悦万盛冰场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欧悦万盛冰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溜冰场运营管理合作合同》一份,约定
由原告经营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212号沈阳商业城二期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一处冰场,经营期限为2012年9月20日至2018年3月31日。经营方式为:扣除各项费用及运营成本后,原告获取经营利润的80%被告获取20%,每一季度结算一次;协议约定,如原告完不成当年计划的80%及无法支付约定被告固定收入时,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协议也约定,如被告无正当理由中止协议,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人民币100万元每年乘以剩余合同年数,超出6个月按照全年计算,不足6个月按照半年计算。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先是将冰场的经营开业时间从合同约定的2012年9月25日,推迟至2012年12月12日,造成原告人员窝工,产生人员工资30.8万元。此后,又将原本属于原告经营所有的冰场护栏广告经营权和冰场内网店经营权全部占用,并对外出租获取收益。此外,被告还屡次占用原告经营的冰场举办内部活动,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约定的是每一季度被告应与原告结算一次利润,原告有权获取净利润的80%,但在原告的整个经营期间,被告长期占用原告款项,从未与原告结算过一次利润。2014年8月4日,被告给原告发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函》,声称原告在已经营的20个月里的平均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计划额的80%”,因此被告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被告并在此函发出后强行将原告清除出场。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解除合同通知函完全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解除合同的第一个前提是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完成当的销售额计划80%,而不是按照20个月的平均额,况且,双方并未对账,原告无论按照那个时间段计算均已完成销售额任务;此外,解除合同还应同时满足的另一个前提是“无法支付约定甲方(被告)固定收入时”。原告完全不拖欠被告任何费用,被告长期占有原告的应分配利润拒不结算。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长期占用原告的赢得利润、赔偿经营期间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经营期间利润收入1,725,880. 44元及其利息103,552. 83元;
(2)判令被告给付因违法解除合同而应承担的违约金4,000,0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占用原告经营场所导致原告的营业损失111,200元及利息13,344元。
(4)判令被告赔偿因延迟开业导致原告额外支出的人员工资308,000元及利息36,960元。
(5)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冰场护栏广告收入及冰场内网J占租赁收入共计458,550元及其利息27,513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5、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将公司存于中信银行(5.700, -0.03, -0.52%)大东支行的资金6,785,000.2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
(三)公司与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楼二期轴线H-G (轴线15-16)处型钢砼钢结构工程,合同造价883,827.75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原告按期向被告交付。2012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沈阳商业城(二期)扩建工程19.530标高组合楼板钢结构工程,合同造价664,035.97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2012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按期向被告交付。
2012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沈阳商业城二期扩建工程一共享大厅网架以及采光顶工程,合同造价2,211,467.33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2012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按期向被告交付。
2012年6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沈阳商业城二期扩建工程13-14轴钢结构工程,合同造价228,740元。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2012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按期向被告交付。
2013年3月7日,上述施工内容,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2月12日,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396,495元。现被告尚欠原告737,634.18元。故原告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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