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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可暂时保留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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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4 17: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转化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本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的奖励,允许待分红或转让取得现金收入后,申请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定》还提出,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也可以到本省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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