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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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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 11: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一、赋予我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相应市级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牵头部门:市编委办;配合部门:浑南区、和平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等)
  二、支持示范区管理体制机制先行先试。在控制机构与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实行高度灵活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牵头部门:市编委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浑南区、和平区政府等)
  三、示范区实行“无费区”管理。(牵头部门:浑南区、和平区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发展改革委等)
  四、设立示范区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发展。(牵头部门:浑南区政府;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和平区政府等)
  五、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税金中的市财政增量部分(以2015年为基数)全部返还所在区财政,集中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牵头部门:市财政局、科技局:配合部门:浑南区、和平区政府等)
  六、示范区内符合产业目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数字医疗、民用航空、新能源汽车等主导产业的企业,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牵头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门:浑南区、和平区政府等)
  七、建设立足沈阳、辐射沈阳经济区的科技大市场,打造中介服务、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人才交流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先行先试高地。(牵头部门:浑南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创改办,和平区政府等)
  八、在示范区内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境外发行债券、跨境融资租赁等方面开展业务创新。(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外经贸局;配合部门:浑南区、和平区政府等)
  九、制定示范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目录的用地项目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土地成本及按照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牵头部门:浑南区政府;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局,和平区政府等)
  十、将示范区作为人才改革管理试验区,在实施人才引进、培育、创新激励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人才高地。(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配合部门:浑南区、和平区政府等)以上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为5年,由各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首批下放示范区行政审批职权目录
     2.示范区实行“无费区”管理情况说明

附件1
首批下放示范区行政审批职权目录

序号
部门事项
名称
备注
1
市教育局
高中教育(含职业类)民办学校审批权限

2
市教育局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撤并、设立审批权限

3
市环保局
天然气加气站项目(母站项目环评审批权)

4
市城管局
户外广告(LED屏)审批权限
委托下放和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即原三好街、长白岛、满融地区(文化路、南京南街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权限。
5
市城管局
临时占道经营管理权限
向浑南区、和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即原三好街、长白岛、满融地区下放临时占道经营管理权限。
6
市城管局
临时挖掘施工审批权限

7
市建委
地下空间施工方案意见书备案权限

8
市建委
工程概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备案权限

9
市行政审批局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权限

10
市行政审批局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权限

11
市行政审批局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权限

12
市行政审批局
典当企业年审及拍卖企业监督核查权限

13
市行政审批局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权限

14
市行政审批局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权限

15
市行政审批局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权限

16
市卫生计生委
床位在100张以下或不设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17
市卫生计生委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授权发证权限
下放执业医师(除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医疗机构外)注册及变更审批权限。
18
市工商局
企业名称含“国际”字样核准权限

19
市工商局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册登记注册权限

20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

2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项目审批权限
向浑南区、和平区(南六地区除外)下放。
22
市安监局
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10亿元人民币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权限

23
市人防办
人防工程产权确认权限
区政府审批的由区政府确权,市政府审批的由市政府确权。
24
市房产局
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权限
下放非跨区经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权限。
25
市房产局
供热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权限
浑南区及和平区部分区域内跨区经营供热企业质量保证金管理权限仍由市里管理。
26
市房产局
拆迁成本核算权限(包括征收方案及评估公司管理等相关的所有市级权限)
下放除市财政投资项目外的征收成本审核。
27
市房产局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中规定的市级权限
下放除市财政投资项目外的征收成本审核。

附件2

  示范区实行“无费区”管理情况说明

  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示范区内免征涉及企业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1.严格执行《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清单之外无收费。
  2.按照上述目录清单,凡企业涉及收费项目时,由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按照收费标准核算收费数额,并将收费数额报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再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根据报送数额分别计算上缴国家、省、市的资金数额,并据实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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