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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16项政策鼓励和扩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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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2 10: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拉动经济增长,更好地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实现沈阳市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协调发展,6月11日,《沈阳市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正式向社会公布,其涵盖了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16项具体措施。

  为鼓励支持商贸企业向外埠发展,沈阳市提出,对注册和税收结缴级次在沈阳市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外埠新增分支机构并纳入沈阳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额”)统计口径的,新增社零额每达到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为支持引进大型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沈阳市将对当年新引入零售业法人企业(含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当年新增社零额每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当年新引入的餐饮法人企业(含分支机构、“大个体”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当年新增社零额每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为发展壮大汽车流通企业,对年社零额亿元以上且当年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汽车销售4S店,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当年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在支持商业闲置设施盘活方面,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在重点商业街区盘活闲置商业设施、启动二次招商,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商贸流通业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对市内九区新建、人口密度较低社区,新建400平方米以上的便民超市,按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沈阳市将对纳入“沈阳特产”打造工程的销售、展洽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对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连锁超市,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宾馆酒店和重点旅游景区的商业网点中采取统一标识、设立“沈阳特产”专柜的,每个网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金额不高于300万元;对于设立100平方米以上“沈阳特产”专卖店的,每店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金额不高于500万元;对于设立“沈阳特产”公共展洽馆的,每个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沈阳特产”上网工程。对在沈阳市注册法人企业的电商平台公司,在自有电商平台上每成功培育出一类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沈阳特产”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国内前十大电商平台开设“沈阳特产馆”,统一运营且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沈阳特产”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前十名供货商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三类补助不累加。

  此外,沈阳市还将每年安排2000余万元的文化消费补贴资金,用于对城乡居民观看剧场演出、参观博物馆、观看电影、购买图书或文创产品以及在文化娱乐场所消费等文化活动发放补贴。

来源:辽宁日报  

 楼主| 发表于 2018-6-12 10: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沈阳市鼓励和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切实做好全市促消费、稳增长工作,更好地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实现全市经济持续健康高效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1.?鼓励支持商贸企业向外埠发展。对注册和税收结缴级次在我市的商贸流通企业,在外埠新增分支机构并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额)统计口径的,新增社零额每达到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引进大型零售企业。对当年新引入零售业法人企业(含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当年新增社零额每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引进做强餐饮企业。对当年新引入的餐饮法人企业(含分支机构、“大个体”转为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当年新增社零额每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各一次性奖励2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汽车流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社零额亿元以上且当年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汽车销售4S店,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当年社零额同比增量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增加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以上工作由市服务业委、财政局牵头,市统计局配合)

  5.?支持商业闲置设施盘活。对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在金廊沿线、中街和太原街等重点商业街区盘活闲置商业设施、启动二次招商,引进符合市、区发展规划,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商贸流通业项目,按照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公共设备购置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便民超市建设。对市内九区新建、人口密度较低社区新建400平方米以上的便民超市,按装修改造、购置设施设备等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打造全市促消费手机终端平台。借鉴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经验,培育传统商贸企业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利用新技术开发沈阳市“扩消费”专项手机APP,为企业发布商业信息、开展营销活动搭建平台。以“抢红包”的方式,将政府促消费资金直接让利给消费者,结合商家促销活动拉动消费。
  (5、6、7项工作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财政局)

  8.?大力营造促进消费的氛围。开展季节性、节假日促消费活动,鼓励商家延长营业时间,开设特色街区,繁荣夜间文化活动。开通、增设、延长区域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完善治安、消防等安全保障措施,方便民众消费。与媒体建立消费专栏,发布全市重点商品价格指数、政府促消活动等政策信息。(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财政局、交通局、公安局)

  9.?围绕消费热点筹展办会。引导各类会展企业策划、举办专业性消费类会展活动,策划、组织全市名优产品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消费类展会活动,支持各类消费品营销推广,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消费品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市直有关部门)

  10.?支持“沈阳特产”推广。对于纳入“沈阳特产”打造工程的销售、展洽企业,按照专柜、专卖店、展洽馆面积、投入、销售额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对在我市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连锁超市,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宾馆酒店和重点旅游景区的商业网点中采取统一标识,设立“沈阳特产”专柜的,每个网点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多个网点设立专柜的,每个企业奖励总金额不高于300万元;对于设立100平方米以上“沈阳特产”专卖店的,每店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设立多个专卖店的,每个企业奖励总金额不高于500万元;对于设立“沈阳特产”公共展洽馆的,每个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沈阳特产”上网工程。对在我市注册法人企业的电商平台公司,在自有电商平台上每成功培育出一类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沈阳特产”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在淘宝、京东、苏宁等国内前十大电商平台开设“沈阳特产馆”,统一运营且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沈阳特产”年网上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年给予前十名供货商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以上三类补助不累加。对政企合作建设“沈阳特产”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沈阳特产”网上推广、建设“沈阳特产”网上频道的企业,按照平台投入、服务功能和推广效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11项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财政局)

  12.?鼓励旅游、文化、餐饮住宿、商贸流通等多种消费模式融合发展。着力打通各领域间的关键环节,优化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打造完整的消费产业链,推动服务消费与实物消费共同增长。(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旅游委、文广局)

  13.?深化开展旅游惠民活动。持续推动惠民旅游工程,采取消费立减、消费返补方式面向沈阳市户籍市民和区域旅游一体化合作城市户籍市民免费发放“京辽旅游一卡通”和“京辽旅游年票套票”,实现旅游消费补贴实名领取、实名使用,市民游客自愿选择商品、自主使用补贴、自行差价购买,主动参与食、住、行、游、购、娱等涉旅消费活动。

  14.?加强境内外入沈游客招徕。鼓励沈阳市旅行社、旅游公共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吸引更多游客入沈旅游,给予相关企业“引客入沈”限额补贴。
  (13、14项责任单位:市旅游委、财政局)

  15.?每年安排文化消费补贴资金2060万元,用于对城乡居民观看剧场演出、参观博物馆、观看电影、购买图书或文创产品以及在文化娱乐场所消费等文化活动发放补贴,鼓励和扩大城乡居民文化消费,丰富文化生活,提升文化消费品质。(责任单位:市文广局、财政局)

  16.?积极筹措体育产业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更多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体育赛事,以及青少年冰雪项目培训、市民健身卡补助等。(责任单位:市体育局、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集聚力强的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支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底施行,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责任部门在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1周内,依法定程序对应出台和公开发布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各地区可参照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政策。

以上来源沈阳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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