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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沈阳不准开发商代缴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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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7 16: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于个别开发商挤占挪用代收的用户房屋维修资金,沈阳市房产局决定,严禁开发商代缴房屋维修资金。 <p>&nbsp;&nbsp;&nbsp;&nbsp;房屋公共维修资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资金,用百姓的土话来讲,相当于房子的“养老金”。 </p><p>&nbsp;&nbsp;&nbsp;&nbsp;按照沈阳市房产局相关规定,以房产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从20<!--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02年3月1日起,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含非住宅商品房)、回迁房(套型外增加面积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缴交的维修基金,住宅建筑面积单价高于2300元(含2300元)的,按每平方米2300元的2.5%比例计缴;单价低于2300元的,按实际购房价款的2.5%比例计缴。 </p><p>&nbsp;&nbsp;&nbsp;&nbsp;为方便市民,沈阳市曾允许开发商代缴房屋维修资金,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维修资金专户缴纳一次。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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