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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空置房也得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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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7 12: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009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和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开始施行。<br/>&nbsp;&nbsp;&nbsp;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之前,有大量新类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由于物权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处于停滞状态。而此次两部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一大批新类型的物权案件提供审判依据。<br/>&nbsp;&nbsp;&nbsp; 昨日,记者找到了一些发生在沈阳的相关案例,《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为这些案例引起的争议提供了权威解释依据,相关专家也对此进行了解读。
 楼主| 发表于 2009-5-27 1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空置也要交纳物业费<br/>【司法解释】<br/>“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期限内未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相关案例】<br/>&nbsp;&nbsp;&nbsp; 市民刘先生买完住房后一直如期交纳物业费。从2008年2月开始,刘先生因故外出、长期未在家中居住,拖欠一年物业费。催讨未果的物业公司将刘先生起诉到法院。刘先生称,自己没有住在小区,也就没有享受到物业管理相关服务。<br/>&nbsp;&nbsp;&nbsp;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所居住的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没有相关免交或者优惠收费标准的约定,刘先生以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应享受免交或者优惠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后,虽然刘先生有一年住房空置,但是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没有解除,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然提供小区绿化、保洁、保安等服务,所以刘先生还是要交物业费的,一审法院判决刘先生交纳一年物业费及逾期滞纳金1000余元。
发表于 2009-6-2 16: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买旧房好呀,就交个卫生费24元/年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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