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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里藏陷阱 购买当需睁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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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3 0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随着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市房屋买卖十分活跃,二手房市场一直“热烧”不退。但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人们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强,房屋交易行为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面对诸多的购房陷阱,消费者怎样才能既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又能规避风险?本版通过对市法院公布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进行解析,帮您支招!
   
   
    案例一 骗子租房卖掉新房主无奈吞苦果
   
   
    [案情]市民王鹏有一处建筑面积77平方米的房子,于2003年1月出租给了刘永丰。没想到刘永丰却是个骗子———他用假房证把王鹏的真房产证调换,又伪造了王鹏的身份证和户口证明,骗过房产部门,将房子“合法”地卖给了杨某。直到花了19.8万元房款的杨某装修后入住,王鹏才发现出租的房子已被卖了。刘永丰虽被判刑,但房款已被其挥霍,无法追回。杨某和王鹏都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无法向刘永丰要钱。杨某觉得自己买房合法,并通过房产部门办理了真的房产证,上面名字是自己的,房子就应该归他所有。可王鹏觉得冤枉:“我的房子怎么就成了别人的,这不是抢吗?”那么,房子的产权到底应该归谁?
   
   
    [判决]市法院判令现房主杨某将房屋腾空,按现状返还给原房主王鹏;王鹏给付杨某装修费1.8万元。[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关云光法官评析:本案中,原房主王鹏没有委托刘永丰卖房,而刘永丰卖房的行为已经被定为合同诈骗罪。他与现房主杨某所签合同只是诈骗财物的一种方式,诈骗目标是杨某的钱款,并非王鹏的房屋。因此,现房主杨某与刘永丰之间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买卖关系,买卖房屋无效。杨某虽然为受害人,但他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二 中介搭桥交易买房风险要规避
   
   
    [案情]2001年9月,赵天祥通过和平区永德圣信息服务站登记卖房。通过伪造证件,他与同伙宋阳将其租住的吕某房子卖给了刘某。刘某付房款后,在收拾房子时被真正的房主吕某发现,这才知道上当了。为此,刘某损失了16万元房款,还给了中介方2000元的中介费。而赵天祥、宋阳被判刑后,均表示无力还款。刘某难过地说:“我买房子是通过中介方,中介为什么不尽把关的义务?那他只管收费啊!”刘某要求中介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市法院判令,中介方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须退还刘某中介费20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法官曹桂岩评析:如果中介方对卖房人的情况并不了解或没有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即使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中介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在中介方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文本,已经把自己可能承担的风险全部规避。所以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应当在买房合同中另外写明“如买房人被骗,中介方负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出事时中介方才会担责。
   
   
    另外,购房者在通过中介公司获得房源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仔细考虑,谨慎做出决定。在审查卖方提供的合法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合法证件的同时,要根据房产证编号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的来源是否可靠、产权证是否属实,以防有人制作假房产证销售租来的房屋。同时,还要查询房屋的平面图、房屋是否被抵押或被法院查封等情况。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减少纷争。
   
   
    案例三 卖方家里闹矛盾法律保护买房人
   
   
    [案情]市民王玉堂花12万元从老崔前妻手里买了写有老崔名字的房子,但不久却被老崔给告了。老崔说:“我没同意卖房子,是前妻骗了我,我才写了同意卖房,但卖的也不是这所房子。”王玉堂十分不解:“我买房手续都全,还有姓崔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按手印的授权。虽然买卖协议不是姓崔的签的,但人家到底原来是两口子,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无独有偶,李新国买的一处房子和王玉堂遇到同样问题。他从老王头手里买房,却被老王头的养子告了:“房子有我一份,他们买卖房子的行为不合法。”李新国说:“买房时,老头告诉我这个房子原来给他养子住,不过孩子不孝顺,到法院把收养关系解除了,我才买了这房。”
   
   
    那么,上述两人的买房行为合法吗?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判决]市法院判决李新国和王玉堂的买房行为合法。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志福、法官高子丁:前妻拿着全部手续卖房———王玉堂有理由相信房子是老崔答应卖的;老父亲拿着解除收养的判决书卖房———李新国有理由相信,房子和老爷子的养子没有关系。王玉堂和李新国都是善意买房,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在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即王玉堂和李新国的合法权益。对老崔和老王头两家内部的矛盾,应当由其内部自行解决,与买房人无关。如若房子是共有财产,擅自卖房的家庭成员需要对自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进行赔偿。
   
   
    案例四 房改房争产权谁先购买谁得利
   
   
     
   
   
    [案情]1989年2月,产权单位将一套单间分配给王老汉承租使用。随后,老汉同意该房由儿子王东一家居住。1999年,王老汉去世。2002年8月,王东与妻子离婚,该套单间被判为由王东居住。两年后,王东也因病去世,这套房子就由其女儿王红居住。但不久,王东母亲刘老太就从产权单位手中买下了这套单间的产权。刘老太办下房证后,将孙女王红告上法庭,要求腾房。同时,王红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奶奶购房行为无效,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判决]市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王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审判长王志福评析:房屋共同承租人中的一人与产权单位重新建立承租关系,并进行房改取得产权,其他共同承租人或原承租代表人的继承人起诉,要求确认房改协议无效的,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在本案中,王老汉死后,王红和奶奶都作为继承人拥有对该房的承租权,但王红的奶奶刘老太已经与产权单位重新建立了承租关系,并进行房改取得产权。所以,王红以共有承租人身份要求确认房改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王红以该房屋为她和奶奶的共有财产,起诉奶奶要求返还其应有份额,法院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案例五 动迁手续买卖合法拆迁人必须安置
   
   
    [案情]沈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皇姑区荆江街拆迁时,小叶的房屋正好在动迁范围。办了动迁手续后,小叶搬走,并把手续卖给了张忠党。随后,张忠党向房地产公司交了增加面积款。不过,等到回迁时,房地产公司却没给老张安置。老张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张忠党货币安置款134688元,同时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赔偿他没能按时回迁的损失。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法官曹桂岩评析:这个案子涉及的是买卖动迁手续是否有效的问题。动迁手续实际是一种期待权,期待的是未来的房产。根据现行民法法理,未来物是可以买卖的,但买卖动迁手续必须经拆迁人同意。拆迁安置是拆迁人和动迁人之间的事情,而动迁人小叶将动迁手续转让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经原协议的另一方———即拆迁人(房地产公司)同意。本案中,通过老张向公司交纳增加面积款及交款收据、通知单中均写明交款人为张忠党的事实,表明房地产公司认可了小叶与张忠党转让动迁手续的行为,该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张忠党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拆迁协议履行安置义务。
   
   
    案例六 卖房保留居住权老人在此可送终
   
   
    [案情]王老太有砖草房3间,为了让自己手里有点养老钱,2000年10月,她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亲戚刘某。同时,刘某写下《证明》承诺王老太享有永久居住权,一直到去世。
   
   
    2001年6月,刘某又将房子以2.18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学同学周某,并约定刘某享有两年居住权。2003年5月,周某取得了房证后,要求刘某交房,但刘某没有说动王老太腾房。2004年9月,周某向于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老太腾退房子。
   
   
    [判决]市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二庭庭长张东波评析:本案中,王老太依据与刘某的卖房约定取得了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即王老太在年老时将其房屋出卖,但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保留对房屋的居住权。而房屋的购买人刘某则一次性或分期向其支付价款,以之作为养老金。保留居住权的买卖对于王老太来说,出卖房屋的所有权意味着一笔养老金的获得;同时,保留居住权又意味着不影响一贯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水平。而购房人因为买房便宜也乐于接受,但他必须保证王老太的居住权,哪怕是房子再次出现变更。因此,王老太享有在此房养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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