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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豆浆状告永和喜年来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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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18: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永和豆浆”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在今年3月将“永和喜年来”告上法庭。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永和豆浆”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P>
<>    “永和豆浆”商标由同名中文文字、“草帽脸”图形和拼音字母“yonho”三部分构成。</P>
<>  原告发现未经许可,被告喜年来豆浆在其经营的餐饮店店面、外卖便利袋等使用“永和新一代”宣传字样,同时店面大堂上用照片展现该店“历史变迁”的“成长的故事”,于是今年3月,“永和豆浆”以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喜年来”。</P>
<>  被告在法庭上解释说,“永和”只是一个地名,原告并不享有“永和”文字的专用权,自然也并非“永和豆浆”一家专利使用,况且“喜年来”店的字号牌匾为“喜年来永和新一代”,其中“喜年来”字号较大,“永和新一代”字号则为前者的1/4,因此消费者不会彼此误认。</P>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永和”两个字本身而言,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的显著性较弱,所以不能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P>
<>  由于“永和豆浆”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与“喜年来”所使用的“永和”两个文字有明显区别,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P>
<>  而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在菜单和店堂中设置“成长的故事”等照片也不会产生贬低原告商品和服务声誉的结果。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P>
<>2005年09月29日 07:12 东方早报http://finance.sina.com.cn/xiaofei/shenghuo/20050929/07122008029.shtm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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