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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游泳馆前出租泳卡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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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4: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日报讯  
    办了一张游泳卡,由于没有时间去游,不甘心钱就这么白扔了的李先生,想出一个不赔本的妙招:他在游泳馆门前向前来游泳的人有偿转让———把卡出租,每次收取8元钱。但是,如意算盘却落空了,在被游泳馆发现后,李先生的游泳卡被没收。自己的卡,转让给他人有什么不行?双方一时争执不下,李先生将游泳馆告上法庭。10月1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李先生讨要游泳权最终败诉。
   
    消费者:计次游泳卡应允许有偿转让
   
   
    2003年,李先生在沈阳一家游泳馆花780元办理了一张有100次游泳权的计次卡。后来因工作忙,他没时间去游泳了,而卡又不能退。去年7月,他开始把卡借给别人用,每次收取8元钱。李先生说:“我没想通过这个赚钱,只想把成本收回来。”
   
   
    没想到李先生的行为被游泳馆保安发现后,游泳馆竟然把他的游泳卡没收了。对此,李先生很是气愤:“当时我的卡上还有35次游泳权,商家怎么能随便没收我的游泳卡呢?如果要收回,应按计次消费金额返还我还没有游泳的钱。”于是,李先生将游泳馆告上法庭。
   
   
    游泳馆:转让游泳权影响其经营
   
   
    对于没收游泳卡的行为,游泳馆一方向记者作出解释:“该游泳卡的背面书写的第一项就规定‘本卡为游泳计次卡,使用者不得从事商业活动,否则后果自负。’李先生应清楚自己向他人出售游泳权的后果。他在游泳馆大厅门口以低于游泳馆门票的价格向前来我们这儿游泳的人出租游泳卡,直接影响了我们卖票,他的行为侵害了我们的经济利益。只有将他的游泳卡提前作废,才能减少我们的损失。所以我们没收此卡没什么不对。”
   
   
    法院:违反使用规定消费者违约
   
   
    那么,李先生有偿转让游泳卡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商业活动?商家没收游泳卡的行为又是否合法呢?
   
   
    皇姑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购买游泳卡后,双方即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李先生所持的游泳卡背面已写明此卡不得进行商业活动,而李先生却以每次8元价格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游泳馆为维护自身利益,采取了收回游泳卡的行为属正当,应予支持。故对李先生要求返还游泳卡的请求不予支持。市法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律师说法 让不能指向游泳馆特定人群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丁晓婷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作为游泳计次卡,是可以有偿转让的,但持卡人不能在游泳馆周边向游泳馆特定人群转让游泳卡。游泳馆订的“使用者不得从事商业活动”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以倒卖游泳卡为业赚取其中的“批、零”差价扰乱市场的行为,而不是为了限制持卡人使用。本案的关键点是对“商业活动”的认定,即李先生的行为是不是属于商业活动。但在这起案件中,恰恰是李先生对“他人”的理解存在误区———由于向游泳馆泳客“卖票”,他违反了与游泳馆订立的不得从事商业活动的约定。
   
   
    社会生活中,对商业活动的定义是:能够带来资本增值的商品买卖活动。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营利性和经营性。而经营是一种面向固定人群在固定场合所做的商品买卖行为。李先生如果只是把卡借给朋友使用或私下转让使用,无论其是否收取费用,是否营利,都不应认定为商业活动———因为该行为不具备经营性。可是,李先生在公众场合公开兜售游泳卡,并高于7.8元的成本价格,则该行为明显具有商业性质,故应认定其从事了商业活动,所以要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违约后果。
发表于 2005-10-19 1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错不在租卡,而是在不应在人家门前租。这是什么逻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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