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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写博客揭人“丑恶嘴脸” 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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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0: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p7 于 2012-7-21 03:01 编辑

 沈阳日报讯(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杨坤)对网民来说,博客有点像“个人日记”,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发表言论。但在博客里也不能肆意乱说,沈阳一网友就因说了些过激的话被告上法庭。9月9日记者从和平区法院获悉,该网友被判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并在博客上发表致歉声明。

  写博文说人是骗子

  2009年4月21日,王某以“沈阳XX”为名,在个人博客上发表“揭露一对骗子夫妻的丑恶嘴脸”的博文,博文中写道“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正式调查冯某”,在该篇博文中王某描述了与冯某夫妇相识的过程,将画抵押给冯某夫妇的过程以及后来找冯某妻子要画的过程,并在文章的末尾写道:“他在沈阳究竟骗过多少人的钱物,那就可想而知了。记住这一对丑恶夫妻的面孔,不要再(让)他们的骗术得逞!”王某同时在博文中配发了冯某夫妇的照片。博文后有网友跟帖,部分网友根据王某的博文对冯某夫妇进行了谩骂。王某博客的访问次数在2009年7月27日公证时为189520人次。

  被指侵权上法庭

  该博文发表后,给冯某夫妇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2010年1月23日,远在美国的冯某夫妇委托律师对王某提起诉讼。

  冯某夫妇认为,王某的博客文章使得社会上不了解真相的人误以为真,对他们给予了否定性的社会评价,给他们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名誉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因王某的博文属于无端捏造事实,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在博客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王某辩称:其曾用三幅名画作抵押,向冯某借了5000元人民币,后来其多次向冯某表示还钱拿回画作,冯某夫妇二人一直抵赖不还回画作,其在博客里所叙述的都是事实,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名誉侵权赔两千

  法院认为,网络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王某博文中写到冯某夫妇骗取其名画的过程及美国驻沈阳总领事馆正式调查冯某的事情,对此冯某夫妇均予以否认,王某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博文内容基本属实。王某在博文中称冯某夫妇为骗子,并使用了“丑恶嘴脸”的侮辱性词语,同时在博文中配发了冯某夫妇的照片,使冯某夫妇的名誉受到了侵害,故冯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王某删除其在“沈阳XX”的博客上发表的“揭露一对骗子夫妻的丑恶嘴脸”的博文,在博客上发表致歉声明,给付冯某夫妇精神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2000元。

  法官说法

  博客不能“想写啥就写啥”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日益普及,原本被称为虚拟空间的网上社区已经和现实密切相连,由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频频出现。博客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是一个很好的传播平台,作为一种公共传播的私媒介,博主可以讨论私人事件,但应具备一定的自控能力。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博客不能因为其特殊性就排斥法律对它的管辖。”承办此案的法官这样提醒广大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文章时,最好要注意以下3个方面:写的内容必须真实;不能牵涉对方隐私;不能用贬低、侮辱性语言叙述。”

  如果发生网络侵权案件,如何保全证据?法律界人士建议,除了及时把侵权博客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外,当事人还要注意公证证据保全。因为这些网上侵权证据很容易被毁灭丢失,不注意及时验证提取,就很难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

  需要提醒载有博客文章的网站,作为博客管理者也应该加强管理,发现侵权帖子应及时删除,因为根据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如因管理不善侵害了他人名誉,网站管理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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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3 06: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能随便说话,既使事实如其所说,也无法采信,所以处罚是必然的;如果根本就是凭空造谣攻击别人就更是天理难容了!
发表于 2010-11-11 14: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算是领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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