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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出台新政控制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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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2:3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沈阳市今日针对商品住房预售出台了一项新政,其要点包括“控制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等。

此项新政涉及到了“期房”市场,这无疑是继刚刚出台的“限购令”之后,沈阳出台的又一个楼市调控“重磅”措施。和“限购令”相比,这次的新政更倾向于着眼房地产企业,堪称是产地产市场的“限价令”。

目的:让房价涨速慢于百姓钱包变鼓速度

今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市房产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该《意见》旨在将沈阳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完成沈阳“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指数同比增幅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的价格控制目标。

市房产局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出台此项新政策,是为了加强沈阳房地产市场调控,贯彻落实今年国家房价调控政策。

无预售许可禁止预售或变相销售

按《意见》要求,沈阳市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对违规预售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达到预售条件商品房须“全部”申办

《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的,必须全部、及时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提交预售方案。达到预售条件未全部申办的,暂停办理该项目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商品住房明码标价须包括全部房源

针对商品房销售环节明码标价的问题,《意见》提出,沈阳市房产部门在沈阳市房产网上对所有商品住房在售项目的预售审批、预售房源和预售价格情况进行公示。新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提报的预售方案必须明确每套商品住房的预售价格。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由开发企业补报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销售现场通过触摸屏和纸质销控表公示全部房源及销售价格。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必须与沈阳市房产网上的公示价格保持一致,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物价部门要会同房产部门对全市在售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明码标价制度进行销售和价格欺诈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处罚,整改期间可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并将违规行为记录于其诚信档案。

控制商品住房预售价格

按照《意见》,沈阳将对全市在售项目实行价格控制,各项目2011年度销售均价增幅应在沈阳市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内。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其预售均价在控制目标之内的,有关部门予以审批,超过控制目标的,暂缓办理。已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补报的公示销售价格超过控制目标的,暂时关闭其网上备案系统。所有在售项目价格公示后,如上调价格须向市房产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公示。

房屋定价明显超周边,房企将多缴税

《意见》还加大了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项目的管理。《意见》提出,开发企业要合理定价。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项目,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等情况同步报送备案。税务部门要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要研究实施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提高其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编辑: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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