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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山”商标又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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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10: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初,大连市的范先生申请注册了“辉山”商标,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核准使用的商品有可可制品、冰淇淋、冰糕、刨冰、饼干、馒头等9大项30类产品的商标。
   
    “去年,我们发现‘辉山’这个商标已经被注册过了,今年我们找到了范先生,提出要购买这个商标,经反复协商,今年6月2日,我们达成了商标转让协议,以9万元的价格将‘辉山’商标买回。”沈阳市大东区老香浓面食制作中心负责人刘经理说。
   
    可是,“辉山”商标转让后,范先生就后了悔。
    他的代理律师梁守仁说,“协议转让后,范先生发现辽宁各地已有多家‘辉山牛奶馒头’的店铺。‘老香浓’生产该品牌的馒头是在转让商标之前,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刘经理隐瞒了这一事实。在这种条件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于是,范先生要求解除商标转让协议。
    可是,刘经理却认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欺诈的问题。
   
    昨天上午,此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双方没能达成和解,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昨天,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沈阳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之一,对方说,“辉山”商标并不是辉山乳业所独有的,很多企业都在使用,这主要是因为申请商标时核准使用的范围不同。
   
    这名董事会成员认为,目前出现的这种遍地“辉山”的情况同各自企业的发展战略有关,现在沈阳乳业有限公司已经保护性注册了“辉山”在服装和食品等方面的商标使用范围。目前出现的一些“辉山”产品纠纷,有可能对“辉山”乳业的口碑和名誉造成影响。
   
    沈阳维特专利商标事务所负责人甄女士就著名企业的商标保护发表了看法。她说:“‘辉山’这样的著名商标目前还不能享受跨类别保护的待遇,只能在其已注册的商品上拥有商标专有权。商标是企业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才创造出来的,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
发表于 2005-11-3 17: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抢注商标是个不错的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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