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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以后小区丢自行车拟物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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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4 19: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nbsp;&nbsp;&nbsp; 昨日,《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办法》如果通过,将是辽宁省首次专门针对非机动车制定的管理办法。</p><p>&nbsp;《办法》规定,管理自行车停车场的责任,没有物业的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有物业的小区由物业单位负责。自行车停车场允许收费,但管理不当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的,停车场设置单位要依法赔偿。 </p>
发表于 2007-4-7 21: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连“物业费”都收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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